圖書館規則

圖書館使用守則

職業訓練局圖書館主要為學院的教職員與學生提供服務。以下使用守則,旨在使圖書館資源得到有效運用。

  1. 開放時間
    各院長與圖書館主任會按需要和人手,定出圖書館的開放時間,詳情張貼於圖書館入口處並瀏覽職業訓練局網頁,網址為https://library.vtc.edu.hk/web/index_c.php

  2. 使用資格
    1. 凡持有有效學生證、職員證、借書證或*職業訓練局信用卡(畢業生及學生)人士,均可進入圖書館。有效日期以圖書館電腦系統作準。
    2. 所有完成最少一年學院課程之畢業生均可申請借書證,繼續享用借閱服務,年費為三百元;費用一經繳付,概不發還。
    3. 使用圖書館服務乃個別人士獨有的權利,有關權利不得轉讓或由他人代為行使。
    4. 訪客必須得到院長、圖書館主任或圖書館高級職員許可,方可進入圖書館。
    5. 圖書館主任可視乎情況,對圖書館使用資格及館內場地的運用,作出特別安排。

  3. 使用者守則
    1. 使用圖書館時,必須遵守有關守則及職員指示,亦不得妨礙他人使用館內設施及服務。
    2. 除非圖書館職員或已獲授權人士另有指示,否則使用者必須經指定的入/出口處進出圖書館。
    3. 圖書館職員或已獲授權人士有權在出入口處要求檢視使用者帶離的書籍物品及個人財物。如有需要,使用者亦須出示其手提袋內的物品。
    4. 如無圖書館主任批准,凡可弄污館內設施的物品,或圖書館職員認為會對館內管理及使用造成不便的物品,均不能帶進館內。這些物品包括:食物、飲品、墨水、剪刀、刀片等。
    5. 館內必須保持肅靜。
    6. 館內嚴禁使用手提電話及傳呼機。進入圖書館前,必須將之關掉。違反此規則一次或以上者,會受到如下處分:
      表一
      十二個月內 第一次犯規 記錄在案。
      十二個月內 第二次犯規 記錄在案。犯規者需與圖書館主任面談。
      十二個月內 第三次犯規 記錄在案。犯規者需與圖書館主任面談。圖書館會向犯規者發出警告信,並發副本予有關學系的主管。

    7. 館內嚴禁飲食、吸煙、拍照、錄影及嬉戲。
    8. 館內所有傢具、裝置及資料,必須保持清潔。
    9. 使用者須在指定的閱讀範圍內安坐,不得隨意搬動館內傢具。
    10. 將個人書籍或物品放置於座位或書桌上不加看管,會被視為霸佔座位。圖書館職員有權不予通知,移去這些物品,讓其他人士使用該位置。不加看管的個人財物如有遺失,圖書館職員或其他使用者毋須負責。
    11. 使用影印機須遵守版權法例。複製視聽資料、電腦軟件或有版權的互聯網資料均屬違法;違例者須負上一切法律責任。詳情請參閱圖書館告示。
    12. 館內電腦只供學習用途,例如不得用來賭博、觀看或下載不雅照片或作遊戲用途,或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下載或安裝軟件,又或在網上從事非法活動。電腦畫面不得展示令人不安的圖片。違例者會被檢控,或遭紀律處分。
    13. 蓄意破壞或損毁職訓局圖書館財物
      職訓局不容許其圖書館的財物(包括所有家俱、文儀用品及設備等)被使用者因故意或疏忽而損毁、破壞或塗污。使用者如損毁、破壞或塗污職訓局圖書館的財物,須繳付補購或維修有關財物的全部費用, 並有機會遭受紀律處分。如使用者發現任何有關損毀應立即通知圖書館當值職員。如無法識別應負責任之個別人士,則佔用有關空間或財物之團體內各成員均須承擔有關費用,並可能會遭受紀律處分。
    14. 任何人士如違反圖書館守則,妨礙他人使用圖書館或影響圖書館正常運作,圖書館主任或已獲授權人士有權要求他們離開圖書館。

  4. 借閱規則
    合資格的職業訓練局職員和學生而持有有效學生證、職員證或借書證可親身到圖書館,或透過館際互借服務借閱資料。有效日期以圖書館電腦系統作準。持有職業訓練局信用卡人士均可進入圖書館,但不能享用借閱服務。

    1. 身份證明:借閱時須出示有效學生證、職員證或借書證。上述證件不得轉讓他人使用。
    2. 遺失圖書證:遺失學生證、職員證或借書證,應立即通知流通部。遺失畢業生借書證、退休員工借書證、專業文憑/証書課程借書證及任何由圖書館所簽發的圖書證,須向圖書館繳付五十元作補領費用。持證人須負責歸還所借閱的物品,如有損壞或遺失,須負責賠償。
    3. 取消借書資格凡違反圖書館使用守則者,可被取消借書資格。
    4. 更改個人資料:個人資料如有更改,應立即通知流通部職員。
    5. 借閱手續:任何圖書館資料被帶離前,須在流通部辦妥手續。違例者可能會受到紀律處分。
    6. 借閱數量及期限:圖書館使用者可借閱的資料限額及借閱期限如下:

      表二(一): 圖書館資料借用限額及期限
      讀者類別 書籍及非書籍資料 1指定參考書 過期刊物及期刊合訂本
      借閱限額 借閱及續借期限 借閱限額 借閱及續借期限 借閱限額 借閱及續借期限
      書籍 2視聽資料
      專教院/知專設計學院/工商資訊學院/青年學院及3同類別學生 十項 四週 (可續借至八週) 一週 (可續借至二週) 三本 二小時至二星期(可續借至四小時或四星期) 三本 四天 (可續借至八天)
      學位課程學生 二十項 四週 (可續借至八週) 一週 (可續借至二週) 三本 二小時至二星期(可續借至四小時或四星期) 三本 四天 (可續借至八天)
      職員 二十三項 八週 (可續借至二十四週) 一週 (可續借至三週) 五本 二小時至二星期(可續借至六小時或六星期) 五本 四天 (可續借至十二天)
      學院畢業生 /專業証書/專業文憑 /退休員工及其他讀者 五項 四週 (可續借至八週)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1 指定參考書借閱期限視乎個別院校圖書館之內部政策安排。
      2 視聽資料能否外借,視乎有關資料供應商的版權規定。
      3 就讀職訓局課程多於12星期及持有相關學系發出有效學生證之學生。


      表二(二):
      手提電腦、學習設備及附件借用限額及期限
      讀者類別 4手提電腦 5設備及附件
      借閱限額 借閱及續借期限 借閱限額 借閱及續借期限
      專教院/知專設計學院/工商資訊學院/青年學院及3同類別學生 一套 一日內交還
      (不設續借)
      五套 借出日內交還 或四天
      (不設續借)
      學位課程學生 一套 一日內交還
      (不設續借)
      五套 借出日內交還 或四天
      (不設續借)
      職員 一套 一日內交還
      (不設續借)
      五套 借出日內交還 或四天
      (不設續借)
      學院畢業生 /專業証書/專業文憑 /退休員工及其他讀者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4所有借出之手提電腦均不可攜出校園外,必須在借出日內於閉館前三十分鐘或圖書館指定時間前親自交還圖書館流通部。
      5設備及附件借用期限, 視乎個別院校圖書館之內部政策安排。

    7. 非外借資料:一般只有外借藏書庫的資料方可外借;在特殊情況下,教職員如獲圖書館主任或當值的高級職員批准,可短期外借此類資料。
    8. 歸還:所有借出的圖書館資料須在最後歸還日期或之前歸還流通部或還書箱;所有借出資料不得以郵寄方式交還。
    9. 聲稱已交還的資料:借書人士聲稱已交還的資料如在未有再借出的情況下,仍無法在館內找得,則借書人士須負責繳付逾期罰款,直至尋回或確定有關資料已經遺失。若所累積的罰款已達上限 (見表三),借書人士須繳付規則第4.16條所定的補購費用。
    10. 續借:所借物品須未過期,又無人預留,或未達續借上限 (見表二),方可續借。任何續借前須先繳清所有圖書館罰款。
    11. 預留圖書館資料:借書人士可預留已借出的圖書館資料。
    12. 即將到期/逾期通知:借書人士有責任準時歸還書籍。雖則圖書館會個別發出即將到期/逾期通知單;借書人士不得以未有收到通知為理由,要求豁免或減收罰款。
    13. 逾期罰款:借書人士有責任在借閱限期屆滿當日或之前歸還書籍;過期罰款由借閱限期屆滿翌日開始計算 (圖書館閉館日子除外)。各類借書人士所繳交的罰款如下表:

      表三
      借閱項目種類 罰款 罰款上限
      普通借閱項目
      (書、非書資料及過期刊物期刊)
      每項一元 (按日計) 三十元
      指定參考書籍 每項一元 (按小時計) 三十元
      設備及附件 每項一元 (按日計) 三十元
      手提電腦 每部一百元 (按日計) 五百元

    14. 繳交罰款:逾期罰款須於還書時繳交。如罰款未能全數繳付或逾期物品未能歸還,則借書資格會被暫時取消。學生如有欠款,其在職訓局轄下學院所修讀課程/單元的成績單、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將不予發放。
    15. 逾期過久:如借出資料逾期過久,而累積有關罰款已達上限(見表三),則會作遺失處理。借書人士須繳付規則第4.16條所定的補購費用。所有遺失的圖書館資料,即使日後尋回,仍歸圖書館擁有。
    16. 遺失或損毀圖書館物品或電子產品:圖書館物品或電子產品如有損毀或遺失,應立即通知當值職員。若圖書館物品在借用期間遺失、損毀或塗污,須繳付補購或修補有關物品的全部費用,金額相等於物品價值或三百五十元 (如物品價格無法追查),另加手續費五十元及逾期罰款。即使借書人士已繳付補購費用,所有損毀或遺失的圖書館資料,如日後尋回,仍歸圖書館擁有,所有已繳交費用亦不得退回。若借書人士於一個月內仍未繳付有關費用,事件會交由所屬學系/部門處理。
    17. 離開職訓局: 教職員離職之前,須歸還所有借閱的圖書館資料;學生亦須在退學或畢業前歸還所借資料。
    18. 特別限制及規則: 圖書館主任可禁止或限制借出或使用任何圖書館資料或電子產品。除上述規則外,圖書館主任可酌情訂立適當的圖書館使用及借書規則,以便妥善管理館內設施。

  5. 損毀及盜竊圖書館資料
    圖書館資料 (包括視聽器材及電子產品)乃圖書館財物,如未經許可而帶走或損毀圖書館財物,均屬嚴重違規。
    1. 任何人士攜帶未經借出的資料離開圖書館,會受到如下處分:

      表四
      十二個月內第一次犯規 記錄在案。圖書館職員作出口頭警告。
      十二個月內第二次犯規 記錄在案。犯規者需與圖書館主任面談,其借書資格會被取消一星期。
      十二個月內第三次犯規 記錄在案,並通知院長及有關學系系主任。犯規者的借書資格會被取消一個月。

    2. 圖書館使用者蓄意攜帶未經借出的資料離開圖書館,屬嚴重違規。犯規者的借書資格會被取消一個月。事件會記錄在案,並通知院長及有關學系系主任。
    3. 損毀圖書館資料亦屬嚴重違規。犯規者須繳付規則第4.16條所定的補購費用,其借書資格會被取消一個月。事件會記錄在案,並通知院長及有關學系系主任。

以上各項收費/罰款以港幣計算

* 院校設施的使用條件會按院校運作需要作出調整。如有任何爭議,VTC保留最終決定權